产品描述
提供包括民航班机、轮船、火车、公交汽车、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多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责任;其中民航班机的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责任是该附加险保额的2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责任是该附加险保额的1倍。
本产品可搭配下列主险(主险为期交时可以购买):
★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仅限第一被保险人购买
★光大永明富贵双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丰盛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福运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金保顺B两全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富贵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吉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富鑫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富贵延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尊逸天年养老年金保险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已发生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扣除已给 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1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间:1年,期满可续保
保额:最低保额10万;最高保额:300万;且60岁(不含)以上被保险人,最高保额100万。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11、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交通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残、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等导致的伤害;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