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光大永明金保顺C 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根据以下情况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含),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 生存保险金
在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9%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三、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顺抗癌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给付抗癌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三周年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以下情况支付抗癌保险金:
1. 若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支付抗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身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抗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三周年内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自确诊日起(含该日)三十天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支付抗癌保险金:
1.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后因疾病身故,根据以下情况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含),按保险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在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按照保险金额的9%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按保险金额支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三周年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确诊三十天后仍生存,按照以下情况支付抗癌保险金: 1. 若申请理赔时仍生存,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支付抗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申请理赔时已身故,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抗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三周年内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自确诊日起(含该日)三十天内身故,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支付抗癌保险金: 1.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累计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行为;
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2、您的身份证明。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光大永明金保顺C 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周年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110% (保单生效1周年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9% (保单生效满3周年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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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附加险 ——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顺抗癌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恶性肿瘤 | 确诊时保单生效已满3周年,且生存已满30天 |
约定保额 x 50% |
确诊时保单生效未满3周年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确诊后生存未满30天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