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安康健康保障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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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计划产品,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保障40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大病,最多可领取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大病保险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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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轻重疾病,多重保障

 

我们为您提供高达40种重大疾病保障,同时还创新性地提供了10种发生机率较高的轻症疾病保障,紧要关头助您坦然面对。产品精心设计了轻症、重病各三组疾病种类,最高可达六次赔付。我们还同时对身故和高度残疾这两种人身风险提供保障,充分体现人性关爱与家庭责任。


豁免设计,关爱体现


产品设计了保费豁免功能,罹患重大疾病以后,应交未交保障的保费可以豁免。


平安返还,安度晚年


平安健康,客户可以在88岁时拿到一笔满期金,安享晚年生活。


分享红利,领取多样


本计划具有分红功能,您可以选择现金红利、累积生息、抵交保费或增额交清等方式。


交费多样,选择灵活


我们提供了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等多种交费方式,客户可自由选择。


备注: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最高限额10万元。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大病保险责任终止、现金价值为零。我们豁免 自确诊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 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已缴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 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 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 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光大永 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您为本合同及《光 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 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 疾保险金,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返还您为本合同 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及《光大永明 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光 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我们按照满期保险金 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 止。
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 大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 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 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已缴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大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轻症大病所属不同组别(参 照轻症大病分组)中的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 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大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二次轻症大病所属不同组 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中的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保险案例

30岁的郝成功先生,家庭幸福事业有成。身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他十分重视健康保障,投保了保额30万的光大永明金保安康健康保障计划。


郝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利益演示表一(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龄

年交

保险费

累交

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大病保险金

A

B

C

A

本计划包含《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可选附加险《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人年龄: 18周岁以上


被保险人年龄:


趸交

30天至55周岁

5年交

30天至55周岁

10年交

30天至50周岁

15年交

30天至45周岁

0-55周岁

保哪些

主险-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高度残疾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保险金额

 

附加险-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首次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周年后患不同组别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可领取)

第三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周年后患不同组别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可领取)

首次轻症大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第二次轻症大病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首次轻症大病确诊一周年后患不同组别任意一种轻症大病可领取)

第三次轻症大病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第二次轻症大病确诊一周年后患不同组别任意一种轻症大病可领取)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大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30岁的郝成功先生,家庭幸福事业有成。身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他十分重视健康保障,投保了保额30万的光大永明金保安康健康保障计划。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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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保障,还有一般医...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康爱无忧 A 款、附加投保人豁免:终身 康健华贵 B 款、附加住院无忧: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有
2.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有
5.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有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7.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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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身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28天-5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3.可选责任一:有
4.可选责任二:有
5.可选责任三:有
6.可选责任四:有
7.可选责任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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