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其购买本产品一份还是多份,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起一周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周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照本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猝死;
2.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猝死;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