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根据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再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突发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根据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再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我们承担自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开始之日起十四日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以下与医疗相关的费用,按下列约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限额内给付:
(一)交通费:指为紧急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支出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并乘以保单载明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 | 若在旅行中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对交通费和误工费按约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付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若在旅行中突发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支出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并乘以保单载明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碎死,或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1.因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2.因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或医疗、器官移植所产生的费用;
3.因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
三、若您选择了保险责任中的紧急救援服务,因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及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1.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2.参与任何水上、陆上或空中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3.除以乘客身份有偿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旅行外,所参加的其他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航空活动;
4.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的事故;
5.之前已存在的病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病或与生病有关的疾病;
6.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7.在旅行期间,违反医嘱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8.非由授权医生建议的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9.非急性病、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及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10.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诊治,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11.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费用,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
12.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无原始发票的一切费用。
四、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内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七、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将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通过我们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可选 | 突发急性病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补充 | 交通费+误工费 | |
紧急救援服务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残、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或病症;;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因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因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或医疗、器官移植所产生的费用;因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所产生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