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以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只按照最重的一个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相同,则在该伤残等级之上晋升一级作为赔付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口所属等级不同的,本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程度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市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不同部位伤残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次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 ,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 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 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12.被保险人碎死,或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将于收到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与该被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