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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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期两全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在65/79/88/99周岁还可领取一次祝寿金。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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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一)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现金价值; 3、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身故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现金价值; 3、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一)若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高度残疾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祝寿金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9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 但未满60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 但未满60周岁的, 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 次为限。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 65 周岁、 79 周岁、 88 周岁和 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本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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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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