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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未满18 周岁的,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18 周岁(含) 但未满 60 周岁的, 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四、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当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 周岁(含) 但未满 60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 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五、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1. 我们仅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责任及“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2. 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包括因轻症疾病豁免的保险费(若存在豁免情形); 3. 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4.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您无息返还自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发生至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按 “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的相关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未满18 周岁的,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18 周岁(含) 但未满 60 周岁的, 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四、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当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 周岁(含) 但未满 60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 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五、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1. 我们仅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责任及“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2. 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包括因轻症疾病豁免的保险费(若存在豁免情形); 3. 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4.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您无息返还自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发生至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按 “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的相关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六、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 但未满60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七、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 但未满60周岁的, 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60 周岁(含) 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八、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 次为限。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 65 周岁、 79 周岁、 88 周岁和 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一)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现金价值; 3、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身故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现金价值; 3、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一)若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高度残疾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9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患重大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若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交保险费; 2、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现金价值; 3、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已交保险费; 2、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交保险费; 2、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现金价值; 3、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已交保险费; 2、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现金价值; 3、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本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恐怖袭击;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中所列的第 31 种(由输血或输液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第 32 种(因职业关系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 94 种(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日之前已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本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