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
四、体检津贴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2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我们仅承担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责任与“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3、本合同第九条中“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中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的现金价值之和。
4、本合同第九条中“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包括因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轻症疾病豁免的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费(若存在豁免情形);
5、“祝寿金”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包括因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的保险费(若存在豁免情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1、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现金价值; 3、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关爱永逸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终止: 1、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年满7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向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 |
体检津贴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生存,保险公司每2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向给付体检津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