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别提示和说明:
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后,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和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仍然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处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别中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我们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2、我们仅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责任及“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3、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关爱永逸两全保险(2018版)”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4、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关爱永逸两全保险(2018版)”的现金价值之和。
5、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您无息返还自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发生至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按“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相关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交保险费; 2、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现金价值; 3、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处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别中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名词释义】中所定义的第31种由输血或输液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第32种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94种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