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第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第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或因下列情形导致第二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或给第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妊娠已满12孕周;
九、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或曾经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第二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或导致第二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或导致第二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