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葆健康(全佑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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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可领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还有少儿特定疾病及身故或高残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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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五。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同时,该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六。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高度残疾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高度残疾时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高度残疾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项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八。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同时,该重大疾病为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高度残疾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高度残疾时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高度残疾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且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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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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