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当日),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已交保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当日),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本合同生效后,因1-7项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1-9项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