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因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接受并实施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之日起7日内(含当日)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我们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并发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且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但没有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接受并实施完毕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之日起7日内(含当日)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并发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且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但没有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1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的一种或多种;
13.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14.您、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近亲属等不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者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治疗行为;
15.非手术而发生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及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诊疗;
17.被保险人非因本保险期间内手术造成的身故。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