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除“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 (1)若该重大疾病在保险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则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2)若该重大疾病在保险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则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保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供两种方式的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方式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5(不含),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则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不含)前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18周岁(含)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18周岁(含)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