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30 元给付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0 日。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的,我们就被保险人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
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给
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
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
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
后,按剩余部分的95%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
治疗费、材料费。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将比照中国大陆同类治疗费用标准
,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附加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C 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另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保证续保期间,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诊疗;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6)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7)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