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障方案和保险费:
保障类别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元/份/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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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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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障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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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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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障 |
飞机意外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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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轮船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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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 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在医疗机构(见 9.7)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 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 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 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疗机构(见 9.7)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津贴保险金。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 8.10)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1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 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 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 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
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 机构(见 8.1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 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 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 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可选)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主险-国华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主险-国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主险-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9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等;患椎间盘突出症;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