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 元。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或再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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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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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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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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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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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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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成人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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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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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0% (限给付一次,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