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 您所交保险费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之日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2) 您所交保险费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 保单账户价值。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合同项 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 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 内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 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含55 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
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变形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已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 |
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60周岁前可领取)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