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家庭应急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家庭收入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到保险期满累计需给付的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家庭应急保险金之和,小于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我们不按上述约定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和家庭收入保险金,而一次性给付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未发生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家庭收入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合同自首 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 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
家庭应急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合同 责任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未发生合同指定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或保至60周岁,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家庭应急金 |
12倍基本保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
家庭收入保险金 |
基本保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每月领取一次;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重大疾病时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