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 万元。若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则为 5000 元。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疾病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205%; (2)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与 50 万元之和。 若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则为 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与 5000 元之和。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205%)或(保单账户价值×105%+50万元) (若身故或全残时大于等于65周岁,则领取(保单账户价值×205%)或(保单账户价值×105%+5000元))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或50万元 (若身故或全残时大于等于65周岁,则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5000元)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