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2.2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该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给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
每日给付的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为一般住院日额津贴的一半。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45日。累计给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4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该被保险人癌症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癌症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癌症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癌症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该被保险人的重症监护日额津贴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施行手术的,且该手术项目属于本合同所附《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所列手术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各次手术可累计给付,累计给付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按各手术项目中等级最高之标准给付,不可累计。被保险人施行之手术不在附表所列项目中时,本公司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附表中相近项目确定给付手术医疗津贴等级,但给付金额不超过该科手术最高津贴的50%。
同一被保险人因意外损伤住院手术,若一次手术涉及多个项目,可累积给付,累积给付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为限。累积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施行手术 的,且该手术项目属于合同所附《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所 列手术项目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 |
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 司我们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一般住院 日额津贴给付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 且出院后,我们按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给 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 |
癌症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癌症住院日额津贴给付 癌症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被保险人因病 情严重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照实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日 数,乘以重症监护日额津贴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 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施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所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女性生育津贴金,则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 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7)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住院补贴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
可选 | 出院疗养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2 (因意外住院导致的可领取)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2 (因疾病住院导致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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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重症监护补贴 | 实际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手术医疗补贴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等;患未告知的既往症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