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二)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约定从公共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和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投保人与我们有约定的, 我们按约定从公共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 限。 |
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我们按与投保人 的约定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个人综合医疗保险 金。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 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所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个人综合医疗 |
约定金额 (可以根据实际费用、住院天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
公共综合医疗 |
约定金额 (可以根据实际费用、住院天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