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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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基本部分(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一)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二)生育手术保险责任;(三)意外妊娠...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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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24小时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妊娠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育手术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及基本部分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24小时内),产生的经医疗机构确定必须的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0日。 

 

(四)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1)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7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先天畸形,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她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她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1)连带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时起 7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先天畸形,我们按 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生育手术保险责任 若因接受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接受生育手术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 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 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
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 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24小时内),产生的经医疗机构确定必须的 住院,我们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 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 胚胎或胎儿死亡,我们按合同的意外妊娠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妊娠终止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满20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为连带被保险人,参照适用本合同关于连带被保险人的约定。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由前述疾病引起的并发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猝死;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投保前已为死胎或投保前已经丧失胎心音的胎儿; 

 

(13)在怀孕前经检查不宜生育的妇女; 

 

(14)溺婴或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胎儿、新生儿死亡; 

 

(15)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6)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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