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的,我们就每次门诊急诊治疗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 定的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受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7)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职业病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未告知的既往症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