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2.3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女性癌症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女性癌症且于确诊2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癌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女性原位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2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有必要进行特定手术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每项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癌症保险金、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癌症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女性原位癌保险责任 | 若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 20 天后仍存活的,我们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 |
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确诊有必要进行特定手术,我们按特 定手术医疗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每项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 次,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癌症保险责任 | 若经恶魔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女性癌症且于确诊20天后仍存活的,我们按女性癌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女性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 (确诊后20天仍生存,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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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原位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 (确诊后20天仍生存,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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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手术医疗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