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给付后,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起180 日内导致 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给付后,还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额外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 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 年和20 年,您可选择其中之一。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60 日至55 周岁(含5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