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满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与累计已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与累计已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与累计已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与累计已交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为以下两项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与累计已交合同的 保险费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 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与累计已交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6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