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的6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剩余部分 给付比例
免赔额以上至5000 元部分 20%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 30%
10000 元以上至15000 元部分 40%
15000 元以上至20000 元部分 50%
20000 元以上部分 60%
我们规定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300 元,因疾病住院的免赔额为1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的6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剩余部分 给付比例 免赔额以上至5000 元部分 20%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 30% 10000 元以上至15000 元部分 40% 15000 元以上至20000 元部分 50% 20000 元以上部分 60% 我们规定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300 元,因疾病住院的免赔额为1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殴斗、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事故、矫形、美容、健康检查、康复性治疗、未告知的既往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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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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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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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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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60%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
非以社保参保人员身份非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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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6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3)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
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