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家庭应急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家庭收入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本合同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到保险期满累计需给付的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家庭应急保险金之和,小于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我们不按上述约定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和家庭收入保险金,而一次性给付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家庭应急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 责任终止。 |
家庭收入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10.2),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 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本合同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 为止。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家庭应急金 |
12倍基本保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180天后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可一次性领取) |
家庭收入保险金 |
基本保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180天后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每月领取一次;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时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