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导致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主合同终止日期。
被保险人条件
凡满足主合同被保险人条件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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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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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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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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