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被保险人条件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若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 18周岁至 55 周岁(含 5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危运动、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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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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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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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主险保单保费+免交超过1年期附加险保单保费 (若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不免交保费,但退回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