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为合同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主合同和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85周岁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
犹豫期
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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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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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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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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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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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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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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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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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6% (已满66周岁,且生存,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