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的,若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 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 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 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 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 分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在申 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 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 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 偿)和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 被保险人猝死。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椎间盘突出症、猝死、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药物过敏、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社会、公费或商业等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公费或商业等渠道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获得社会、公费或商业等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