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 倍。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5 倍。
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2.4.2 和2.4.3 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中,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
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中,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 倍。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中,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5 倍。 |
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2.4.2 和2.4.3 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中,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1 至15 个保单年度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 |
满期保险金 | 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