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7)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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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豁免保障产品,确诊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基本部分),确诊轻症疾病或身故免交余期保费(可选部分)。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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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2.3.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2.3.2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三项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仅豁免一次,豁免该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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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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