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4.2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该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前90日内(含确诊日当日)及之后的下列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同时该项保险责任针对其他种类重大疾病终止:
2.4.2.1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4.2.2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的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其中,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2.4.2.3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的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2.4.2.4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含确诊日当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首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的1年内(含确诊日当日),被保险人又被初次确诊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1年内确诊的所有重大疾病(含首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该项责任继续有效。
2.4.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身故保险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身故保险金”、“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2.4.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合同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该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确诊该重大疾病前90日内(含确诊日当日)及之后的下列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同时该项保险责任针对其他种类重大疾病终止: 2.4.2.1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4.2.2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的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其中,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2.4.2.3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治疗的,对于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 |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含确诊日当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首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的1年内(含确诊日当日),又被初次确诊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对该1年内确诊的所有重大疾病(含首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该项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