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泰山鑫禧年金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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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1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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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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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0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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