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18周岁至99周岁,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0周岁,按1.1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1周岁,按1.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2周岁,按1.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3周岁,按1.4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4周岁及以后,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18周岁至99周岁,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0周岁,按1.1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1周岁,按1.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2周岁,按1.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3周岁,按1.4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4周岁及以后,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