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第八条 对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约定支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等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对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障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为防止或者减少财产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