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二)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三)药品处方开具前,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对该处方中申领的药品已经耐药,即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四)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五)未在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房购买药品;
(六)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下列原因导致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恶性肿瘤或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
(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五)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下列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导致肿瘤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
(二)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三)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四)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一)由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恶性肿瘤所必需且合理的; (二)列明于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中; (三)在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房购买; (四)仅限于治疗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五)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