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相应疾病,或者初次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的现金价值。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合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中症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和合同条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约定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合同生效满1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或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并自特定传染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初次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初次认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的现金价值。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初次认定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初次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自保险公司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终止。 |
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明确诊断确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以后,再次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明确诊断确定的首次重大疾病非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以后,再次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