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 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 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 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 给付,应扣除。 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7 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 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 (三)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蒙受烧烫伤的伤害,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8、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9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0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2、原发性感染13及药物不良反应14;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5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16、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7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1、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2或探险活动23;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24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如投保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多少钱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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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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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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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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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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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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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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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烧伤承担达到约定三种情况之一的,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管制药物影响、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 、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