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比例(100%-10%)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比例(100%-10%)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以外原因而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管制药物影响、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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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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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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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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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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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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