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教育保险金涵盖子女小学、中学及大学教育费,教育子女没烦恼。
2、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无后顾之忧。
3、分红保险。保户可分享公司投资回报。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一点一倍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一周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 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 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 倍给付;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 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 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 免交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教育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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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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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已满一周年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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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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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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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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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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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未满一周年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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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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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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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十二、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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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六、九、十二、十五周岁各领取一次) |
十八至二十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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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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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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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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