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关怀保险金 | 被保险人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
敬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 至88周岁。
2、交费年期: 10、15、20年期
3、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5、保额限制:以1000元为单位:最低1万,最高100万。
18周岁以下最高投保保额: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为5万,其它的地区为2.5万。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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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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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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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
保险金额×2+已交付的未到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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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后 | 保险金额-应领取敬老保险金 | |
残疾关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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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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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险金额 (若交费期满时仍生存,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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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 交费期内 |
(保险金额×2+已交付的未到期保费)×50% (以10万人民币为限) |
交费期后 |
(保险金额-应领取敬老保险金)×50% (以10万人民币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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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金 |
保险金额×30% (生存至70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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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30%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