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涵盖重疾种类广,2倍保障金额高
32个重疾项目,2倍保额的重疾保险金
两年一返还,还本速度快
每届满2年可以获得一笔生存金
双倍身故保障,双倍满期给付
身故2倍保额,80岁满期给付2倍保额
每年分配红利,坐享经营成果
红利可选择现金给付、抵交保费或累积生息
一张保单在手,疾病养老无忧
保本返还+重疾,有病保病,无病养老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退还本计划已交年交化保费,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给付2倍主合同保
险金额,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之起,每届满两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2倍主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
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给付2倍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一)若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合同所列第一级残疾的, 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 的保险费总额,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 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主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2
|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 ×5% (每2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2
|
附加险--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2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