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说明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产品特色
1、大学教育金适时领,精英养成不输人。
2、成年后生活津贴按月给,生活交际免烦恼。
3、生存金一笔取,学有所成助创业。
4、满期金双倍领,成家幸福倍美满。
5、保费豁免,无后顾之忧。
6、红利金额外分,分享公司投资回报。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六)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已交保费总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教育金 | 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 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生活津贴保险金 | 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 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保险金。 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 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 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保险金。 |
保险案例
陈先生为了给孩子未来教育、生活、成家、创业等人生重要阶段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储备,选择为0岁宝宝投保「国泰福星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2万元、交费期限18年,每年交保费13016元(每月约1085元),宝宝即可获得如下保障:
1、自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可领取教育保险金10000元;
2、1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至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个月,每月领取生活津贴保险金1000元,可领取48次;
3、22周岁可领取生存保险金20000元,作为创业金;
4、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至2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个月,每月领取生活津贴保险金2000元,可领取72次;
5、28周岁可领取满期保险金40000元,作为婚嫁金;
6、若宝宝28周岁前不幸身故,则退还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7、若陈先生在交费期间不幸身故,则免交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宝宝仍可继续享有以上保障。
图例演示如下:
注1:生活津贴保险金合并于该保单年度初演示。
注2: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3种水平进行演示,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办理保全变更后,红利金额不再适用该示例。本产品退保或减保,会造成红利的损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投保人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投保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8周岁。
2、交费年期:至被保险人18周岁。
3、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15周岁。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陈先生选择为0岁宝宝投保国泰福星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2万元、交费期限18年,每年交保费13016元(每月约108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
已交保费
|
|
教育金
|
保险金额×25%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
(22周岁时领取一次)
|
|
生活津贴
|
18至21周岁
|
保险金额×5% (每月领取一次) |
22至27周岁
|
保险金额×10% (每月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