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保您旅行放心。
附加紧急救援,让您身处异乡倍感安心。
多种组合计划,随心而定。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B.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本公司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C.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并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治疗的,按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确实需要回境内继续治疗的,按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疗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因急性病发作导致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十五为限。
同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有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为限。
D.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致紧急情况,可拨打本公司指定的24小时中英文救援热线电话,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和帮助。(详情请见条款)
组合计划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的,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 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 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治疗的,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因上述情形,回境内后确需继续在医院治疗的,可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 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境内医院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紧急救援服务 |
谁能保
多少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3条约定的救援服务和救援费用: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五)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恐怖行为;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二十)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二十一)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在其国籍所在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
(二十二)被保险人在您投保时确认的我们不提供救援服务的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
(二十三)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并安排的救护、转运、运送等各项服务;
(二十四)因下列原因,导致救援机构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的:
(1)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救援机构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的;
(2)因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照本附加合同8.1 条的约定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责于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救援机构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的;
(3)因被保险人不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或拒绝救援机构建议的专业性质救护程序,致救援机构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的。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义眼或助听器、牙科保健、康复治疗、怀孕、宫外孕、未遵医嘱、药物过敏、感染艾滋病病毒、救护、转运、运送等各项服务、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计划A | 计划B | 计划C | |||
意外身故 | 50万元 | 80万元 | 100万元 | ||
意外残疾 | 50万元 | 80万元 | 100万元 | ||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 | 5000元 | 1万元 | 2万元 | ||
紧急救援服务 | 紧急信息传递+安排住院+代垫住院医疗费用或保证金+紧急医疗转送+病情观察及追踪+转送回居住地+协助递送紧急医疗药品+安排亲属探病+安排未成年子女返回居住地+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安排亲属往返处理后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