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不含)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止,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于年龄到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年龄届满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若年龄到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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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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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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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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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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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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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未满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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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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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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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